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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 告 姚孟傑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李國仁律師被 告 姚孟平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複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家調字第六00號家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 年度司家調字第600號家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