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 告 姚孟傑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李國仁律師被 告 姚孟平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複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 年度司家調字第600 號家事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4 年10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