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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 告 姚孟傑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李國仁律師被 告 姚孟平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複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 年度司家調字第600 號家事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4 年10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