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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 告 林文持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麗華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係於訴訟標的範圍內先為一部請求,即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惟查原告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四日擴張訴之聲明,並就訴訟標的全部即新臺幣貳億元為請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壹拾萬元,尚欠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