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8號被 告 周麗華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 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王莉雅張琇琇上列被告與原告林文持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參加人新亞視訊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查被告雖於104年8月11日具狀聲請駁回參加,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