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 告 林彰增
林張秀松林於龍林於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被 告 林於賜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方興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