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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原 告 魏聰敏

陳伯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俊雅

陳建勳律師林靜怡律師原 告 林錦文訴訟代理人 蘇美蓮

李佳翰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原 告 魏梁灝訴訟代理人 魏麒麟

陳怡文律師被 告 林登川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邱瓊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卯○○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貳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辛○○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寅○○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辛○○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辛○○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第三項、第四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㈠原告卯○○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卯○○新臺幣(

下同)10,009,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細目則為:1.房屋2、3樓全毀之設備損失共250萬元、2.居家用品等設備費用共3,964,500元、3.房屋修繕及購置設備等費用共2,044,800元、慰撫金250萬元(見本院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卷【下稱附民字卷】第1、4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卯○○5,824,123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細目則為:1.屋內燒毀物品共3,145,500元、2.房屋因遭燒毀必要修復工程費用共2,060,732元、3.3樓經燒毀但未修繕部分損失617,891元(見本院卷二第43頁)。經核原告卯○○上開聲明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原告辛○○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辛○○9,488,55

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字卷第1頁)。嗣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辛○○8,755,1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三第132頁)。又於105年11月10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辛○○4,710,8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三第176頁反面)。經核原告辛○○上開聲明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原告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戊○○10,153,

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字卷第2頁)。嗣於106年2月2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戊○○1,825,4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四第33頁)。又於106年3月8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戊○○2,757,4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四第41頁)。再於106年4月5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戊○○2,776,6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四第55頁)。經核原告戊○○上開聲明之變更,分別係屬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原告寅○○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寅○○5,177,69

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字卷第2頁);請求細目則為:1.居家用品等設備費用共3,964,500元、2.房屋修繕及購置設備等費用共637,500元、3.慰撫金100萬元(見附民字卷第5頁)。嗣變更請求細目為:1.回復原狀共701,399元、2.燒燬物品之損害賠償1,558,800元、3.慰撫金2,917,494元(見本院卷三第65-69頁、卷四第132頁)。經核原告寅○○上開請求事項之變更,分別係屬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係臺北市○○區○○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7號建物

)之所有權人,對於屋內電器用品所連接之電線及線路負有管理監督之義務,並應隨時注意屋內之用電安全以嚴防電氣起火,而依其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未定期檢修系爭7號建物2樓頂加蓋佛堂內之神桌及光明燈所連結之電線,並持續通電使用上述光明燈,致使上述神桌及光明燈所連接之電線於103年6月2日凌晨3時許,因電氣因素起火引燃周遭可燃物,並擴大延燒而燒燬原告卯○○所有之臺北市○○區○○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9號建物)、原告辛○○所有之臺北市○○區○○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3號建物)、原告戊○○所有之臺北市○○區○○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5號建物)、原告寅○○所有之臺北市○○區○○路○巷○○號(下稱系爭11號建物)(下稱系爭火災事件)。前揭事實業經鈞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9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確定,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就各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㈡原告卯○○請求賠償細目如下:

1.屋內燒毀物品請求之明細與金額如本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一)所示,金額共3,145,500元。

2.系爭9號建物因遭燒毀必要修復工程之明細與金額:①105年5月11日庭呈明細(本院卷一第249頁),為修復1至3樓之相關工程,費用共新台幣2,060,732元。

②3樓經燒毀但未修繕部分617,891元(本院卷二第6-7頁)。

3.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卯○○5,824,123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原告辛○○請求賠償細目如下:

1.房屋結構體外主要附屬設備、裝潢之重建費用1,675,111元:細目如本判決附表三。

2.財物損失2,432,885元:細目如本判決附表四。

3.另行租屋之租金損失102,900元。

4.精神慰撫金50萬元。

5.聲明為:①被告應給付原告辛○○4,710,8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㈣原告戊○○請求賠償細目如下:

1.回復原狀所需必要修復費用共2,331,002元:細目如本判決附表五。

2.財物損失共445,626元:細目如本判決附表六。

3.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戊○○2,776,6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㈤原告寅○○請求賠償細目如下:

1.回復原狀共701,399元:細目如本判決附表七。

2.燒燬物品之損害賠償1,558,800元:細目如本判決附表八。

3.慰撫金2,917,494元。

4.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寅○○5,177,6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㈠就各原告請求屋內物品受損部分,原告應證明系爭火災事件

發生前屋內確實有該等物品,且應提出當時購置金額、性質、材料、品牌、使用期間等證明,再依耐用年限扣除折舊,不得舊損新賠。

㈡就各原告請求回復原狀部分,原告需提出與請求項目相符之

憑證,且應證明事故發生前之原狀,以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向被告請求,並應區分材料費用及工資費用,就材料費用部分以耐用年限計算折舊。

㈢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失火燒燬原告所有房屋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有期徒刑7月,嗣被告提起上訴,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1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該二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24-26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被告亦不爭執刑事判決之事實認定(見本院卷第35頁民事答辯暨調查證據聲請狀),則被告應隨時注意屋內電器用品所連接電線及線路之安全,預防電氣起火,卻未定期檢修電線,以致本件火災之發生,並延燒造成原告之損害,依據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堪認定。

㈡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損害之數額時,法院應斟酌損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情事,作自由心證定其數額,不得以其數額未能證明,即駁回其請求(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972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89年2月9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增訂,含有證明責任規範存在價值,損害額證明極度困難時,法院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仍不能獲得損害賠償額確信時,俾使權利容易實現,減輕損害額證明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火災事故之侵權行為往往令現場物品付之一炬,自難苛令被害人於災後提出完整之損害證明。查本件原告確因系爭火災事件受有損害,且受損項目繁多,難以全然細數,若仍令其提出其因系爭火災事件所受損害之明確證明,實有重大困難之處,為公平計,法院自得依上開規定,審酌卷內事證,循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以自由心證認定原告所受損害數額。又按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茲就各原告請求之細目應否准許分論如下:

1.原告卯○○部分:①附表一屋內燒毀物品部分:此部分原告卯○○請求之金

額,經本院依前開相關規定審酌後,各項目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及其理由詳如附表一第四、五欄所示,合計金額共223,0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②附表二已支出修復1至3樓工程費用部分:

查系爭9號建物2、3樓部分因系爭火災事件之延燒嚴重燒燬而致令不堪用,此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下稱偵字卷】第66頁正、反面);另系爭9號建物1樓有部分因救火之水衝擊或浸泡受損,亦據承作泥作、門窗、裝修、C型鋼工程之證人乙○○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46頁正、反面)。故原告卯○○請求被告賠償系爭9號建物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即屬有據。然系爭9號建物既經燒毀,事實上已不可能由實存標的鑑定其價值,則原告卯○○雖已證明受有損害,但就損害額之舉證顯然極為困難,是依上說明,自應由本院審酌各種情事,綜合考量,依自由心證透過裁量予以確定。查:

⑴原告卯○○於系爭火災事件後因修繕重建系爭9號建

物而支出費用,業據其提出求償明細表、工程結算單、工程工料分析表各1份、估價單3紙、簽收單5紙(見附民字卷第11-12頁、本院卷一第250、251-253頁、本院卷二第87-88頁)為證,並經證人乙○○證稱:「(提示附民字卷第11、12頁,這份工程結算單是否你出具?)是。」、「(你是按照工程結算單最後的總計金額收款?還是另有打折?)照單子上面收款。」、「(提示本院卷1第250頁)這份工程工料分析是否由你所做?)是。」、「(法官你是否記得這間房子,知行路3巷9號,去維修時,二樓部分做了哪些工程?)隔間、地磚、天花板、樓梯、落地窗、後陽台鋁窗、廁所(在二樓後面)那也是我設計的,我有印象。」、「(是否記得二樓泥作工程做了哪些?)牆全部燒壞,所以全部打掉,重新砌磚粉刷,廁所部分牆壁貼磁磚,地磚我有打掉,重新鋪管線,作防水再貼磁磚。(2樓門窗做了哪些?)前陽台有落地窗,後陽台也有落地窗,還有鋁窗,也有作冷氣窗。(你是按照原來得結構還是有另外再鑽洞?)砌磚留洞,按照原來格局去設計。(二樓裝修工程是否你作?)是。(做了哪些?)輕鋼架,隔間牆。(二樓C型鋼工程有哪些?)二樓頂版,作方塊型樓層,柱子用比較粗的料,用3.0的。(是否可以看出柱子燒毀之前,與你事後製作是否一樣?)都是C型鋼,燒毀之前有用比較多支,我用比較少支,另外三樓原告魏聰敏後來只作一半。(你作工程之前,是否可看出二樓面積跟一樓是否一樣大?)是。(三樓與二樓面積是否一樣大?)是。(二樓C型鋼部分還有作水塔,燒毀之前是否有就有水塔?)是,我買的是二噸的,原來的多大記不起來,但是燒壞的已經丟掉。(二樓C型鋼部分還有作曬衣架,是否看得出來燒毀之前就存在?)看不出來,因為人很難進去,那時C型鋼都已經彎曲。」、「(三樓的泥作你作哪些?)塗RC,鋪塑膠地磚,也有隔間,因為舊的房子,牆壁也是尖的,而且燒毀磚也有掉落,我有幫他補好。(三樓是否有地板塌陷的情形?)有。(為何後來三樓沒有蓋滿?)原告卯○○說不要蓋滿。(後來蓋了百分之幾?)差不多一半。(如果把另外一半也蓋滿,工程款是否會加倍?)會,外牆全部要加料,地板也是。(三樓泥作部分地平是否有鋪鋼絲網,作何用?)下面有夾板,怕不加的話水泥會裂掉。(三樓的門窗做了哪些?)前後有窗,高窗,下面差不多有六十公分的矮牆,後來房間門,隔間牆。(也是按照原來的設計去作?還是有另外作設計?)重新拆掉,重新設計,因為原告卯○○只要作一半。(三樓的裝修工程做了哪些?)隔間牆、門窗、天花板,二樓到三樓的樓梯、牆、地坪。(有一項叫水切,是指什麼?)那是鐵皮屋有接縫地方,跟隔壁牆壁接一起不能防水,為了作防水用的。(庭呈手機照片)這是七月份照的,可以看見C型鋼都已經彎曲,鐵怕熱。」、「(三樓C型鋼工程做了哪些?)柱子跟牆,要跟著二樓一起上來。」、「(一樓部分你做了哪些整修?)後面廚房餐廳的天花板、正面矽酸鈣板,房間作粉刷,天花板換掉。(餐廳的天花板是因為被燒毀,還是因為救火的水泡爛?還是單純老舊?)救火的水泡爛。(一樓正面是是因為被燒毀,還是因為救火的水泡爛?還是單純老舊?)因為是壁紙泡水壞掉,所以矽酸鈣板擋起來,之後油漆。」、「(一樓換天花板是因為被燒毀,還是因為救火的水泡爛?還是單純老舊?)被水泡爛。(一樓有牆面水泥粉光是做何用?)中間一個房間牆壁原本貼壁紙,但被水泡爛,所以拆下來上粉光。(一樓牆面打石是作何用?)粉光之前要打石再粉刷。」、「(你幫原告卯○○重新作房子,材料的等級為何?)一般,鋼構部分比較好、比較厚的,矽酸鈣板用日本製的比較好,其他就是一般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3頁反面至第48頁)、證人甲○○證述:

「(提示本院卷一第251頁,這張估價單是否你出具?)是,我寫的。(請逐筆說明修繕項目、材料及工資之金額、用途為何?)一、11P開關箱用在二樓的總開關箱,420是材料費,是中等品質,好的要一千多,因為開關箱已經燒掉了必須更換。二、冷氣插座是用在二樓的,做冷氣專用使用,只有一個,100是材料費,是算好的品質,中等的大概十幾塊,因為材質比較不好容易燒毀,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三、二聯插座是牆壁上的插座,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總共在二樓換了18個,牆壁有損毀重做,管線不行的也要重拉,因為管線燒毀會黏住,60也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中等品質我不清楚,我不喜歡用中等品質因為開關容易壞。四、單切開關是電燈開關,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總共在二樓換了11個,50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不用中等品質原因同前。五、雙切開關是樓梯間可以上下都可以切換,是二樓接三樓的上下各一個,70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不用中等品質原因同前。六、無容絲開關2P75A,是二樓總開關的電源,因為總開關全部燒掉,450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不用中等品質原因同前。七、無容絲開關2P50A跟20A跟1P20A,是二樓總開關箱裡面的小開關,因為開關箱全部燒掉,一定要更換,250以及150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不用中等品質原因同前。八、漏電器盒,是漏電斷路器,需要一個盒子,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100是材料費,是一般的品質,裝在二樓。九、無洞蓋版,接線盒上面的蓋版,都是用在二樓,10是材料費,是一般的品質。十、電話插座,是用在牆壁上,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100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不用中等品質原因同前,銅線容易會氧化,氧化電話就不通,也是用在二樓。十一、14X3C電纜,是從二樓牽到三樓的開關箱,是電源線,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160是是材料費,是普通的品質,宏泰電纜的。十二、5.5X3C電纜,是二樓的冷氣電源線跟熱水器電源線,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70是材料費,是中上的品質。十三、2.0單芯電線,是因為天花板要拉的電線,用在二樓,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900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太平洋牌子,一般室內的電線都是用太平洋,比較安全,電纜線是因為太平洋的不好撥,才用宏泰。十四、22平方單線,是從一樓接到二樓總開關電源線,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80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太平洋牌子,單芯我都是用太平洋的。

十五、PE管,是穿管線的塑膠管,做讓電線穿管才符合規定,都是用在二樓,500是材料費,是一般的品質。十六、電腦開關,是切換電燈用的,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200是材料費,是一般的品質,也是用在二樓。十七、安裝工資是這一頁跟二樓有關項目的工資。十八、消耗品是一些零件比如螺絲膠帶,固定的小零件,1000是零零碎碎的材料費。十九、LED電燈是裝在二樓,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260是材料費,是一般的品質,以前最貴要300多。(提示本院卷一第252頁,這張估價單是否你出具?)是,我寫的。

(請逐筆說明修繕項目、材料及工資之金額、用途為何?)一、馬桶用在二樓,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2708是材料費,是普通的品質,好像是摩登。二、臉盆用在二樓,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3600是材料費,是普通的品質,好像是摩登。三、蓮蓬頭用在二樓,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950是材料費,是普通的品質,牌子沒記得那麼清楚,好的一個要三五千。四、鏡箱用在二樓浴室,洗手台上方,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600是材料費,是普通的品質,貴的三到五千都有。五、毛巾架用在二樓浴室,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200是材料費,是普通的品質,貴的也有一千多。六、ST置物架用在二樓浴室,洗澡放衣服用,不銹鋼製,原本也是不銹鋼的,也是因為燒黑要更換,550是材料費,是普通的品質,我很少用貴的。七、水晶置物架用在二樓浴室,放沐浴用品,在浴缸的牆壁角落,是壓克力材質,原本也是燒掉,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600是材料費,是普通的品質,牌子沒記得那麼清楚,好的我沒用過,我用的是幸福牌子。八、衛浴設備安裝用在安裝馬桶,跟冷熱水水管安裝、配管,一般跟別人做要兩三萬,因為是親戚關係我只拿一萬三,此部分是工資,是二樓的安裝費用。九、水塔安裝及工資,包含安裝水塔跟管子,水塔是他們自己的,我只有負責安裝跟拉管子,材料就是管子跟開關的零件,沒有多少大概一千八百,就是南亞的塑膠管,品質算好的,其他都是工資。十、通洗機排水管,因為燒毀的髒東西都卡在裡面,把排水管堵住,這部分都是工資,是二樓的部分。十一、熱水器安裝材料及工資,主要也是工資,熱水器原告有提供,所以我的材料是指配熱水器連接的一些材料,安裝也需要配線,所以大部分是工資,材料大概500左右,其他是工資,材料是不銹鋼連接,是中上品質。十二、冷氣一對二,是莎普羅,裝在二樓,原本的我不清楚因為已經燒壞,36 000是材料跟安裝費,安裝費是7000,其他是材料,品質是普通,好的像日立至少五、六萬。

十三、排水抽水馬達,是二樓的冷氣排水,1400是材料費,是普通的品質。(提示本院卷一第253頁,這張估價單是否你出具?)是,我寫的。(請逐筆說明修繕項目、材料及工資之金額、用途為何?)一、11P開關箱用在三樓的總開關箱,420是材料費,是中等品質,因為開關箱已經燒掉了必須更換。二、冷氣插座是用在三樓的,做冷氣專用使用,100是材料費,是算好的品質,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三、二聯插座是牆壁上的插座,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總共在三樓換了6個,60也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四、單切開關是電燈開關,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總共在三樓換了4個,50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五、無容絲開關2P50A、20A,是三樓總開關的電源,因為牽往三樓電線14平方最高用50A,250以及150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六、2. 0單芯電線,是因為天花板要拉的電線,用在三樓,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900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太平洋牌子的。七、5.5X3C電纜,是三樓的冷氣電源線,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70是材料費,是普通的品質,是宏泰的。八、PE管,是穿管線的塑膠管,做讓電線穿管才符合規定,都是用在三樓,500是材料費,是一般的品質。九、安裝工資是這一頁跟三樓有關項目的工資。十、二聯插座是神明燈用的,放在一樓,我不知道他原本的神明燈放在哪裡,但是他要安裝神明燈所以要做另外做插座。附近沒有別的插座,所以另外做出來,60也是材料費,是好的品質。十一、LED電燈是裝在三樓,也是因為燒毀要更換,260是材料費,是一般的品質。」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6-98頁)在卷。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所證之施工項目均僅為回復系爭9號建物可居住之狀態,並非奢侈浪費或有使原告卯○○藉此得利之虞(除證人甲○○所證二樓一對二冷氣36,000元【工資7,000元、材料29,000元】,因原告卯○○已於附表一為請求,而屬重複請求不應准許),故認以此重建之建築材料費用與工資,扣除材料費用部分之折舊,並審酌物價變動,藉此判斷系爭9樓建物受損部分於系爭火災事件發生時之殘值,應屬可採。

⑵依原告卯○○提出工程結算單、工程工料分析表、估

價單及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系爭9號建物1至3樓各樓層之泥作、門窗、裝修、C型鋼、水電衛浴工程之材料費用、工資費用應分別如附表二「認定之材料費用」、「認定之工資費用」欄所示;又參酌證人周明達表示:相較一樣的工程在83年施作,工資不會漲,但材料漲大約三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7頁),可知系爭9號建物1至3樓泥作、門窗、裝修、C型鋼、水電衛浴工程,83年間之材料費用應各約如附表二「83年間材料費用(第二欄認定之材料費用÷1.3)」欄位所示。

⑶再查,系爭9號建物1樓為加強磚造(見本院卷一第38

頁);系爭9號建物3樓原告卯○○自承係輕鋼架鐵皮屋(見本院卷一第206頁),屬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系爭9號建物2樓原告卯○○自承結構是鋼架,材質是磚造(見本院卷一第204頁),與證人乙○○所證相符(見本院卷二第44-45頁)。依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第1.2.1、1.2.2條規定非屬磚造建築物,亦非屬加強磚造建築物(見本院卷二第51頁),故亦應屬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而依行政院頒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加強磚造房屋耐用年數為35年,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房屋耐用年數為15年(見本院卷一第42頁),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各為0.064、0.142,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資本成本原額之10分之9(見本院卷一第46頁)。而系爭9號建物1樓第一次登記為64年8月(見本院卷一第38頁),迄系爭火災事件發生時,已逾耐用年限;系爭9號建物2、3樓原告卯○○自承為83年間興建(見本院卷一第204、206頁),迄系爭火災事件發生時,亦已逾耐用年限,故均應折舊10分之9,以此核算系爭9號建物各樓層泥作、門窗、裝修、C型鋼、水電衛浴工程材料費用扣除折舊後,應各約如附表二「扣除折舊後之材料費用」欄位所示。

⑷此外,依證人乙○○證稱:「(你作工程之前,是否

可看出二樓面積跟一樓是否一樣大?)是。(三樓與二樓面積是否一樣大?)是。」、「(為何後來三樓沒有蓋滿?)原告卯○○說不要蓋滿。(後來蓋了百分之幾?)差不多一半。(如果把另外一半也蓋滿,工程款是否會加倍?)會,外牆全部要加料,地板也是。」(見本院卷二第45頁正、反面)。可知三樓燒燬之全部損失應係上開三樓修復費用之二倍,故另計算經燒燬但未修復之損失數額如附表二「三樓部分經燒燬但未修復之另一半之損失」欄位所示。

⑸至原告卯○○附表二所列「12-22項合計部分」,經

本院依前開相關規定審酌後,各項目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及其理由詳如附表二下方「本院計算原告卯○○得請求之賠償金額(新臺幣)」、「相關證據及酌定金額之依據」欄位所示。

⑹承上,此部分原告卯○○得請求之費用共1,309,395

元(計算式:【二樓414,100+28,404+30,500+2,655 】+【三樓286,430+19,057+10,000+575】+【三樓燒燬未修復305,487+10,575】+【一樓20,500+2,077】+【雜項179,035】)。就此被告雖抗辯證人之證述有疑義,然未能就合理之修繕費用數額應為何提出反證以實其說,僅提出網路報價資料1份以為據(見本院卷三第23-24頁),但該資料僅為報價,且其上載明「不適用為居家修繕工資計算」(見本院卷三第24頁),自無由援用於本案,而執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③綜上,本院斟酌原告卯○○受損害之原因、程度、範圍

及一切情形,認原告卯○○請求被告賠償共1,532,395元(計算式:223,000+1,309,395),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2.原告辛○○部分:①附表三房屋結構體外主要附屬設備、裝潢之重建費用1,675,111元部分:

查系爭3號建物3樓部分因系爭火災事件之延燒燒損而致令不堪用,此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字卷第70頁反面);另系爭3號建物2樓有部分因救火之水衝擊或浸泡受損,亦據承作泥作工程之證人壬○○、承作油漆工程之證人癸○○、承作木工工程之證人庚○○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69、172、190頁)。故原告辛○○請求被告賠償系爭3號建物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即屬有據。然系爭3號建物3樓部分既經燒毀,2樓部分亦已修繕完畢,事實上已不可能由實存標的鑑定其價值,則原告辛○○雖已證明受有損害,但就損害額之舉證顯然極為困難,是依上說明,自應由本院審酌各種情事,綜合考量,依自由心證透過裁量予以確定。查:

⑴原告辛○○於系爭火災事件後因修繕重建系爭3號建

物而支出費用,業據其提出附表三求償明細表、估價單、請款單、收據、統一發票、工程結算表、存摺影本、匯款單據等件以為證(見附民字卷第58-71頁、本院卷二第108-111頁、本院卷三第86-91頁),並經證人壬○○證稱:「(提示附民字卷第60頁,這份估價單是否你出具?)是。我的簽名。(提示本院卷二第108頁,這份工程結算表是否你出具?)是。」、「(提示附民字卷第60頁,第一項及第二項總共五萬元是做什麼工程?)因為三樓燒掉了,所以有清一些東西,而二樓是救災淹水,部分東西泡水要清除,所以第一項跟第二項都是清除跟工人搬運的費用,這些錢包含垃圾的費用,五萬元依現在來說要三分之二是工錢,三分之一是清垃圾的費用。(估價單的第四項,是在做什麼?)二樓天花板整個泡水,所以要拆掉。裡面也差不多是三分之二的工錢,三分之一的垃圾費用。(第六項跟第七項廁所重做是做了哪些?)因為三樓磁磚都黑了,所以重做,塑膠天花板跟門也融掉,所以這些都重做。二樓是整個泡水,做的東西跟三樓一樣,因為二樓浴室整個塌陷,所以磁磚跟天花板跟門整個重做。(第六項跟第七項總共14萬,工錢跟材料各占多少?)工錢差不多三分之二,材料三分之一。(第九項二樓樓梯三角砌磚所指為何?)因為二樓上去扶手,扶手到三樓之間有個空間,所以砌磚。(那個地方原本就有砌磚?)我不知道,因為我去的時候已經沒有了。(砌磚目的為何?)把阻絕起來,把二樓跟三樓的空間阻絕起來。(第九項跟第十項加總是新台幣221,000元,是否可以分開計算?)因為我們都是算坪數的,沒辦法分開。(用幾分之幾可否確定?)沒有辦法。(第十項三樓牆壁兩側是做什麼?)因為原本是砌磚,所以粉光重新打掉再做。(第九項跟第十項加起來是新台幣221,000元,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三分之一是材料,三分之二是工錢。(第十二項三樓的地消除貼磁磚是做什麼?)我去的時候三樓地板都貼磁磚,但因為火燒都翹起來,所以必須重新貼磁磚。(工資材料各占多少?)三分之一是材料,三分之二是工錢。」、「(你於進場施作時燒毀後之泥作相關工作物,有無殘值?如有殘值你進場施作後,有無留用?有無整理出售?如有留用或出售是否應自你領得的工程款中扣回?為何?)沒有殘值,都燒掉了要清掉還要付錢。」、「(你剛說第六項跟第七項包含塑膠天花板跟門,重做之後的材料跟你拆除的材料是否同等品質?)三樓已經燒掉我不清楚,二樓是一樣的,算中等的品質,是國產的,三樓我也是用國產的、中等的。(你在做第九項跟第十項工程是有無變更原來的設計?)沒有,因為三樓都燒黑了必須打掉重新做,二樓轉角我去的時候已經沒有了。」、「(你剛說估價單第九項,去的時候沒有看到磚頭,所以應該是新增的?)我去的時候,那一塊就是這樣子,是空的,所以業主要我做就做,但我們去承包都是算坪數,二樓的三角砌磚坪數我也不能確定,必須要量一下才能知道,我可以到業主的房子量一下之後再陳報給鈞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8頁反面至第171頁)、證人癸○○證稱:「(提示附民字卷第59頁,這份估價單是否你出具?)是。(提示本院卷二第109頁,這份工程結算表是否你出具?)是。」、「(依照估價單寫第一項二樓油漆,新台幣45,000元,你去的時候,二樓的油漆情形如何?)應該是有灑水,把天花板跟牆壁都有滲水痕跡。(為何重新漆?)因為滲水必須要刷一次油的底漆,才能上水漆,否則怎麼上水漆都上不上去。(新台幣45,000元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工資差不多3萬5,材料大概5千,其他是我承包商要賺錢。(依照估價單寫第二項三樓油漆,新台幣65,000元,你去的時候,三樓的油漆情形如何?)牆壁全部砌新的,所以全部都是新的去漆。(工資材料各占多少?)工資差不多4萬5,材料大概1萬,剩下是我承包商要賺得。」、「(二樓跟三樓他們的坪數是否一樣?)是。因為三樓是全新的需要先批土,所以跟二樓比較不一樣。(所以三樓多二樓兩萬塊,是因為多了這個工程?)是,多了批土,還要磨,多刷一次,二樓有刷天花板,三樓沒有刷天花板。」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1頁反面至第172頁反面)、承作輕隔間工程之證人丙○○證述:「(收據第一項矽酸鈣天花板總共金額是新台幣26,400元,裡面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大概一半一半。(你用的材料是屬於何品質?)中等的品質。(隔間跟天花板都僅限於三樓?)是。(收據第二項矽酸鈣隔間總共金額是新台幣62,700元,裡面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也是一半一半。(品質為何?)中等,天花板及隔間都是國產的。(你做這個矽酸鈣天花板做了幾年?)大概十多年。(一樣的工程九十七年的價錢跟現在相比是否一樣?)有差,會漲價,工資跟材料都漲,大約漲一成左右,材料工資都是。」、「(這張收據只有單純材料費還是有工資?)包含工資。(但你剛說這張收據是材料商出具的?為何裡面會有工資?)因為我沒有開設公司,所以需要發票都是請材料商開的。」(見本院卷三第184-185頁)、證人庚○○證稱:「(提示附民字卷第61、62頁,這三份估價單以及一張請款單是否你出具?)是,材料行,我叫材料,材料行出具給我的明細。(所以上面價格都是材料價格?)是。」、「(這些材料都是你決定以後,跟材料商叫的?)是。(品質為何?)中上一點。(是國產的還是國外的?)只有一個是日本的,日本麗士3X6X6,其他都是臺灣的。(是為了什麼工程提出來的?)做二樓是修繕,三樓是做新的。」、「(這個工程材料總共花了多少?)我領的時候跟我堂嫂給我的拿九萬不到,因為我的工資跟材料就是總額不到九萬,但具體金額我忘了。(提示附民字卷第62頁,請款單上面最後總計45,006元,但是上面有寫13天42500,到底材料是多少錢?)工資是上面,下面是材料,兩個加起來是總額。我記得我拿到的現金是九萬不到,是我堂嫂拿給我的。」、「(你做木工作幾年?)差不多四十年。(這個房子二樓的修繕還有三樓重新施作,你的印象中是一般的裝修還是特別美化的?)一般而已,九萬塊不可能美化。(依照你的印象,這個房子二樓的修繕還有三樓重新施作,施作內容是否一般生活所用?還是特別有針對美觀之用?)一般生活所用。(依照請款單上面,最後有寫退料明細表一張,沒有退料的東西是否都有施作在房子上面?)是。(民國九十三年到一百零三年,木工的材料是否有漲價?)要漲就漲,有時候一漲就漲好幾次,很少跌價,慢慢漲,漲了多少我不知道,因為這是時價。」、「(提示附民字卷第61、62頁,上面三張的估價單,一張是6,415元,一張是總價10,206元,第三張是32,581元,加起來的金額是否為你請款單上的總價?)應該是,總價扣掉退料部分就是價金。」(見本院卷三第186、189-190頁)、承作廚房流理台工程之證人鄭章證述:「(提示附民字卷第71頁,這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是否你出具?)是,這是收據。(是為了什麼工程提出來的?)3巷3號二樓,是知行路。(去裝的時候原本位置是否有流理台?)有,已經燒焦變形。(依照燒焦變形的殘骸,是否看得出廠牌?)看不出來,他們要先清乾淨,後來他們請人清掉,我們丈量之後才可以去做,因為原本是沒有轉角,現在是做轉角L型。(你做的品質是中等?還是好的?)中等品質。(沒有轉角跟有轉角L型價格差多少?)有轉角L型比較貴,差三四千塊。(依照收據上面第一項記載流理台一組五萬七,如果沒有轉角的價錢會多少?)要算公分才知道,以前也是有轉角,但是是自己組合的,買兩個櫃子放成L型,但我現在是做連體的。原來他們有的樣子如果是我來做可能便宜兩三千塊,這兩三千塊便宜工資跟材料都有。(第一項流理台五萬七,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我跟配合的廠商,他開給我,我就這樣報,材料跟工資加起來頂多賺五千,工資是我自己去施工的,賺五千可以說是我的工資。(第二項瓦斯爐三千,是叫料的錢還是也有包含施工?)這是我自己的品牌,這間住戶以前都是我的老客戶,都是我在維修,瓦斯爐的成本大概兩千七,所以工資大概三百塊,因為有裝流理台所以比較便宜。(在火災之前,也是有你們廠牌的瓦斯爐?)是。(火災之前的瓦斯爐如何?)我去的時候已經搬走了。(第三項吸油煙機,五千,是叫料的錢?)成本是三千五,裝到好是五千。(火災之前是否也有吸油煙機?)有,也是我們的廠牌。(你去現場時,原來的吸油煙機如何?)還沒有拆,因為噴水的關係會漏電,所以就換掉了。(火災之前的流理台、抽油煙機、瓦斯爐是否也是你裝的?)抽油煙機、瓦斯爐是我裝,流理台不是。(你是否記得何時去安裝瓦斯爐跟抽油煙機?)很久了,可能用七八年有。因為都是老客戶,用七八年了。(上面記載的六萬五千是否有收到?)有。」、「(你剛說原告陳柏堯是你的老客戶,這次換新的是跟之前同型號、出廠年月日?)瓦斯爐不一樣,型號不一樣,火比較大,抽油煙機一樣。」(見本院卷三第191-192頁)、承作鐵厝工程之證人丁○證稱:「(估價單上所載鐵屋36坪,金額260000元,是做什麼?)房子的鐵都壞掉重做,拆掉重做。(你說的房子壞掉是三樓還是二樓?)三樓。(所以這一項都是做三樓的鐵屋?)是。(你說都壞掉,房屋的三樓,那時情況如何?)鐵架都彎了。(你所謂鐵屋這一項,做了哪些工程?)拆掉重做,壞新的,包含屋頂,也有柱子,樑,屋頂鐵板。(這個26萬,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差不多都各一半。(你剛說這項鐵屋包含拆掉跟重做,但是估價單最下面還有一項拆舊鐵厝,金額20000元,這又是什麼?)清運掉。(你做第一項的鐵屋重做的材料品質如何?)一般都是不銹鋼的,差不多是一般材質。(你到那邊看到鐵架彎掉,剩下的鐵還有無價值?)丟掉,都不能用了。(第二項壁面23.5坪,金額75000元,這是做什麼?)前、後、跟左右隔壁要隔開的牆壁。我是用C型鋼跟鐵板做的。(C型鋼跟鐵板的品質如何?)一般的。(7萬5千的費用,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也是各占一半。(這裡所指的壁面是否為三樓?)是。(第三項水塔架,金額20000元,你去的時候,舊的水塔架在哪裡?是否還可以用?)還在屋頂上面,但都爛掉不能用了。(水塔架的材質如何?)中等,一般的。(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差不多各占一半。(在房子火災之前你有去過這個房子?)有。(有無去過三樓?)有。(你重做三樓,是做的跟原來一樣?還是更大更好?)跟原來一樣,因為面積固定。(你做這個鐵厝工程做了幾年?)很久,差不多三十年。(最後的總價,是否都有收到?)有。」、「(上面的估價單有一項拆舊鐵厝,金額20000元,是清除的人力費用還是運棄的費用?)都有。」(見本院卷三第212-214頁)、承作鋁門窗工程之證人己○○證述:「(提示附民字卷第66頁,最上面收據是否你出具?)是。(是為了什麼工程提出來的?)為了陳先生的家知行路那個,當初好像是火災的原因,整個燒掉毀掉,在他壞掉的部分重做,沒有增加,那次去都壞掉,把舊有的重作而已。(壞掉部分重做包含二樓跟三樓?)是。就壞掉的部分,位置就重做,鋁窗就是以最簡單的方式做。(三樓的部分鋁門窗壞掉狀況如何?)前面有個落地窗,旁邊有冷氣孔,以及後面整台的鋁窗都壞掉了,他們在十幾年前增建的時候,有鋁門窗是我幫他們做的,那時火災之後就以舊有的位置再重做。(他們增建時鋁門窗都是找你做的?)有,差不多一二十幾年前。(你去二樓時,二樓的鋁門窗,壞掉的狀況如何?)我要去量的時候,他們已經把舊有的門窗拆除。(二樓沒有被火燒到,為何要拆?)有被煙燻到,還有煙燻的臭味,如果不換,味道會一直在。(二樓的鋁門窗有哪些?)只有換前面的而已,還有一片玻璃好像是被水沖刷,價錢我有含在裡面。我說的玻璃是壞掉,我重新做。旁邊還有一個子母門。我換的是前面有一組四拉式的鋁門窗,旁邊還有一個子母門。(二樓部分你有換的,你去的時候舊的已經被拆掉了?)我去三樓重作的時候,去看二樓已經被煙燻過,後來我去丈量時都已經拆掉了,但不是我拆掉的,好像是水泥工拆的。(重做鋁門窗的材質如何?)我自己買料,回來自己在工廠裁切加工,因為這樣做比較平價,比外面直接買有廠牌的還要便宜。如果鋁窗一才【30X30公分】我算三百,錦鈜或正興的就要五百,如果鵝牌就要一千多。門要另外算。(收據第一項是什麼?)『898鋁窗+5MM玻+紗窗』,總共有四堂,是做在三樓的後面那一排。(單價5千,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我們大部分賺工資,一天兩千五,比例上來說材料費是六成,工資是四成。(第二項是什麼?)『冷氣孔+5MM玻』,是做在三樓前面,外視是左邊,內視是右邊。(費用1500,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比例上來說材料費是六成,工資是四成。(第三項是什麼?)『1098落地窗+5MM玻+紗』,1098是型號,898也是型號,這個我也做在三樓前面。(費用兩萬二,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比例上來說材料費是六成,工資是四成。(第四項是什麼?)『898鋁門窗+5MM玻+紗』,這個是二樓的前面,外視圖是右邊,內視是在左邊。這裡本來就是一個窗戶,照他原有的地方再做起來。(費用一萬五,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比例上來說材料費是六成,工資是四成。(最後一項是什麼?)三合一子母通風門,那是做在二樓的外視是在左邊,內視看是在右邊。(費用兩萬三千五,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比例上來說材料費是六成,工資是四成。(你說這個房子在增建時,鋁門窗也是找你做的,二樓是否也是?)是。(這次重做跟增建時,價格上有無差別?)十幾年前跟現在物價都有變,大概漲了多少我沒有去換算,我做這個行業已經32年了。(總金額八萬二,後來是如何收款?)一般都是收現金。(全部工程完成才拿到錢?)是。」、「(這張收據上面每一項材料,一樣的材料跟現在的差別如何?)舊有的材料慢慢淘汰,8字頭開的就是鋁框的寬度跟他們原有的一樣,落地窗是10公分,每一間型號不一樣,我是照他們舊有的,以前的是802,現在是898,寬度都一樣。品質跟以前有好很多,比較不會進水,材料有高低階,以前的下雨天會有風灌進去。(所以這個工程你有換比較好的材料?)不是,這個是平民價格。(你是幫原告升級還是用相對應於舊有材料的現有材料進行重做?)我沒有升級,但是802的料現在已經停產。現在通用的是898。鋁門的部分現在跟以前一樣,都是同一個10公分,以前的型號已經停產,所以用同對應的材質。」(見本院卷三第214頁反面至第217頁反面)、承作水電工程之證人子○○證稱:「(提示附民字卷第64頁,這份估價單是否你出具?)是。(是為了什麼工程提出來的?)關渡知行路那邊的。地址我不記得了。就是估價單上面寫的住址。」、「(依照估價單總價是新台幣209,203元,是否都有收到?)有。(如何收款?)收現金,好像是分兩次收。(你父親叫什麼名字?)鄭光熙。(這個工程是你跟你父親一起做的?)是。(依照匯款記錄,有一部分是匯到你父親帳戶裡面?)是。(估價單上面衛浴設備瓷器、銅器,金額57650元,是指什麼?)浴室裡面的設備,包含馬桶、臉盆、淋浴龍頭,臉盆龍頭。(兩套是指二三樓各一套?)是。(你去的時候三樓的浴室設備狀況如何?)都是燒的黑黑的,水管都捲起來燒焦了。(二樓的浴室設備狀況如何?)忘記了,三樓印象比較深。(二樓有燒焦?)好像有。但因為三樓燒的比較嚴重所以印象比較深。(舊有的浴室設備你們負責拆除?)我忘記了,沒有印象。(重新裝上去的浴室設備,你用的品質如何?)中等的品質。(可以看出跟舊有的浴室設備比較起來是比較好還是差不多?)我對舊有的已經沒有印象了。(一套的單價是28825,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材料三分之一,工資三分之二。(估價單上第二項燈具、省電燈泡,金額18553元,是裝在哪裡?)二樓三樓都有,三樓的客聽跟房間廁所,二樓的房間客廳跟廁所都有。(你去的時候三樓還有燈在嗎?)都沒有了。(二樓還有燈在嗎?)我印象中去的時候都是黑漆漆的、煙燻的樣子,不記得是否有燈具在。(你用的燈泡材質如何?)中等的。(燈具?)中等的。(一式是18553,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材料三分之一,工資三分之二。(第三項三樓衛浴設備配管安裝、配線,金額86000元,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材料三分之一,工資三分之二。(材質如何?)一般的。(第四項二樓衛浴設備配管安裝、配線,金額47000元,工資跟材料各占多少?)材料三分之一,工資三分之二。我的單價標錯了,應該是47000。(材質如何?)一般的。」、「(如果這個房子二樓的某一個房間實際上因為沒有被火燒到,但是否事後需要重新配管配線?)二樓的客廳天花板部分我有印象是電線黏在PC管上面,是因為火燒熱融的關係。」(見本院卷三第218頁至第219頁背面、第220頁背面)等語在卷,復有證人壬○○105年11月14日陳報狀(見本院卷三第177頁)、永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4日函(此為關於證人丙○○證詞部分,工資佔56,815元,材料佔32,285元,見本院卷三第205-208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⑵依原告辛○○提出求償明細表、估價單、請款單、收

、統一發票、工程結算表、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函文,可知系爭3號建物各樓層之泥作、油漆、水電、門窗、輕隔間、木工、鐵厝、廚房流理台工程之材料費用、工資費用應分別如附表三「認定之材料費用」、「認定之工資費用」欄所示。

⑶再查,系爭3號建物1樓為加強磚造(見本院卷二第10

5頁);系爭3號建物2、3樓為鋼鐵造(見本院卷三第114-115頁)。而依行政院頒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加強磚造房屋耐用年數為35年,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房屋耐用年數為15年(見本院卷一第42頁),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各為0.064、0.142,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資本成本原額之10分之9(見本院卷一第46頁)。而系爭3號建物1樓部分第一次登記為57年3月(見本院卷二第105頁),迄系爭火災事件發生時,已逾耐用年限;系爭3號建物2樓部分原告辛○○稱係57年間建築完成,3樓部分原告辛○○稱係82年間建築完成(見本院卷三第83頁),迄系爭火災事件發生時,亦已逾耐用年限,故均應折舊10分之9,以此核算系爭3號建物各樓層泥作、油漆、水電、門窗、輕隔間、木工、鐵厝、廚房流理台工程材料費用扣除折舊後,應各約如附表三「扣除折舊後之材料費用」欄位所示。

⑷承上,此部分原告辛○○得請求之費用共1,070,966

元(計算式如附表三「本院認定各項原告辛○○得請求之金額(認定之工資費用+扣除折舊後之材料費用加總)」欄位所示。

②附表四財物損失2,432,885元部分:此部分原告辛○○

請求之金額,經本院依前開相關規定審酌後,各項目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及其理由詳如附表四第四、五欄所示,合計金額共108,3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③另行租屋之損失102,900元部分:

原告辛○○主張系爭3號建物為伊所居住,因燒毀無法居住而另行租屋受有102,900元損害等語,已提出租賃期間103年6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15,000元(管理費2,150元另計)之房屋租賃契約1份以為憑(見附民字卷第54-57頁),衡酌系爭3號建物與原告辛○○所租房屋之地理位置,及原告辛○○尚攜原同住於系爭3號建物之家屬同住等情,應認其以上開租金在新北市淡水區租屋,租金尚屬合理且適當,且系爭3號建物確實因燒毀、救火時水柱沖刷而達無法居住之程度,業如前述,是原告辛○○請求因此另行租屋之損害,即與被告失火燒毀系爭3號建物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辛○○此部分之請求,即屬可採,應予准許。

④精神慰撫金50萬元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次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亦即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被告過失失火燒燬系爭7號建物,延燒至原告辛○○居住之系爭3號建物時,原告辛○○於凌晨中驚醒,為應變火災逃生而驚慌失措,其精神上自受有痛苦且情節重大,自得請求慰撫金。爰斟酌原告辛○○年近八旬(見本院卷三第209頁),103年間所得給付總額29,957元、財產總額8,613,812元(見本院卷一第182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受損害情形,及被告侵權行為之態樣、年齡、103年度所得給付總額205,188元、財產總額8,459,550元(見本院卷一第171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原告辛○○請求50萬元慰撫金核屬過高,爰酌減為15萬元方為允當。

⑤綜上,本院斟酌原告辛○○受損害之原因、程度、範圍

及一切情形,認原告辛○○請求被告賠償共1,432,166元(計算式:1,070,966+108,300+102,900+150,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3.原告戊○○部分:①回復原狀所需必要修復費用共2,331,002元部分:

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原告戊○○於系爭火災事件後因修繕重建系爭5號建物而支出費用,固提出附表五求償明細表、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以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24-133頁)。然被告就材料部分未計算折舊乙節提出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8頁至第20頁反面),而依前述原告卯○○、原告辛○○部分之審理過程之損害賠償金額認定理由,可知不論泥作工程、屋頂牆壁門窗工程、水電工程、木工裝潢工程、油漆粉刷工程,確可拆列為工資及材料之費用,既被告已明確就材料部分未予折舊加以爭執,判決認定時即應逐項分列工資、材料之費用並就材料費用部分予以折舊,方可計算加總修復費用損害賠償之金額。就此本院先請原告戊○○於105年10月10日前補正「修繕之各工程項目請分列工資、材料之數額」並「提出證據調查之聲請」,逾時未提出將生失權效(見本院卷三第64頁),原告戊○○逾時未提出;於被告具狀就材料部分未予折舊、舊損新賠為無理由乙節加以爭執後,本院再請原告戊○○於106年2月13日前就各項請求提出證據或證據調查方法,逾時未提出將生失權效(見本院卷四第27頁),原告戊○○仍逾時未提出;本院再於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曉諭:「被告已就原告戊○○105年9月2日民事陳報狀各項請求提出答辯(答辯㈩狀),原告戊○○就各項請求之調查方法為何?」,且於被告爭執原告戊○○已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應生失權效之情形下,再次命原告戊○○於14日內提出,若仍逾時提出將不予審酌(見本院卷四第31頁反面),但原告戊○○仍未就此提出證據或證據調查方法使本院得以調查判斷各項請求之工資、材料數額為何,故除估價單上列明為「工資」或可認定該項內容全部為「工資」之數額共96,500元(包括附表五泥作工程編號1、6、屋頂牆壁門窗工程編號11、木工裝潢工程編號9)得以准許外,其餘部分原告戊○○回復原狀所需必要修復費用之請求,雖可認定確有損害之發生並有修繕行為之進行必要,但因原告戊○○所提出之證據及證據調查方法無從使本院認定並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且非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蓋如原告卯○○、原告辛○○部分聲請傳喚施工人員到庭證述工資、材料數額即可得知),本院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故礙難准許。

②財物損失共445,626元部分:

查系爭5號建物內有附表六所示財物之損失乙節,原告戊○○雖聲請傳喚其媳婦即證人巳○○到庭作證。惟依證人巳○○證述:「(戊○○有幾個小孩?)三個。(是否現在都住在一起?)我大姊嫁到彰化,大伯住中壢,只有我跟我先生、兩個小孩,還有公婆一起住。(所以台北市○○區○○路○巷○號是總共六個人住?)是。(這六個人的職業跟職稱為何?)我公公是沒有工作,就是在種菜賣菜,跟我婆婆一起,年紀都很大了,事故發生時他們都已經退休了。(退休前戊○○做什麼工作?)我不太清楚,我嫁進來的時候聽我老公說他父親以前在砂石場工作,後來手受傷就沒辦法做,我嫁過來時他就沒在工作了,有時候會去幫我叔叔賣魯味。我婆婆跟我老公是一起做土水(台語)就是臨時工,一天薪水大約三千,一個月平均可能有好幾萬,但工作不一定每天都有,時好時壞,最高可以到八、九萬,六七萬也有可能。(你剛說你們一家四口人都住2樓,3樓是堆放雜物?)是,三樓原本有裝潢,但是因為人口沒有那麼多。(妳說你83年嫁過來時候,增建的費用是誰出的?)我婆婆,因為他從年輕做到現在,比較有錢。(戊○○是否有出資?)我不清楚,因為錢都是我婆婆在管。(98年重新裝潢的費用是誰出的?)我婆婆。(戊○○是否出錢?)我婆婆拿錢出來,因為我公公退休後比較沒有收入,身體也不好,錢都是我婆婆在管。(你剛說2、3樓的東西你跟你先生買的?)有些我買的、我先生、我婆婆都有買。(有幾樣是戊○○買的?)都是我婆婆拿錢出來的,我只知道大部分的錢都在我婆婆那邊。

」、「(所以2、3樓的東西被燒掉的設備都是你、跟你先生還有婆婆買的,有沒有東西戊○○的但是被燒掉了?)就我所知都是錢都是我婆婆出的。(就你所列的物品,有沒有東西戊○○的但是被燒掉了?)大部分都是我跟我先生買的,或是我婆婆拿錢出來的,但我婆婆跟我公公的錢怎麼區分我不清楚。(你公公的錢平常都是拿給誰?)我也不知道,他們的錢我不會過問,我也不知道他們怎麼分配。」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4-75頁),可知附表六所列物品固可認因系爭火災事件而有損失,然無由認定係原告戊○○所出資購置,尚難認定為原告戊○○所受損害,故原告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財物損失共445,626元,亦無法准許。

③綜上,原告戊○○請求被告賠償共96,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4.原告寅○○部分:①回復原狀共701,399元:

查系爭11號建物3樓部分因系爭火災事件受燻燒,閣樓附近鐵皮靠南側變色較嚴重,通往閣樓之金屬材質樓梯以上半部受燒變色較嚴重成鐵銹色,浴廁受煙燻,客廳及其以西範圍內裝潢及物品靠上半部燒損較嚴重,臥室2上半部燒損較嚴重,臥室1天花板燒失,南面輕鋼架變形脫落,陽台以南側燻燒較嚴重,走道上半部受燻燒等情,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字卷第66頁反面),故原告寅○○請求被告賠償系爭11號建物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即屬有據。然系爭11號建物3樓部分既經燒毀,並已修繕完畢,事實上已不可能由實存標的鑑定其價值,則原告寅○○雖已證明受有損害,但就損害額之舉證顯然極為困難,是依上說明,自應由本院審酌各種情事,綜合考量,依自由心證透過裁量予以確定。查:

⑴原告寅○○於系爭火災事件後因修繕重建系爭11號建

物而支出費用,固據其提出貨物寄存單、應付帳款簡要表、估價單、收據、免用發票收據、統一發票、支票、存摺等件影本以為證(見附民字卷第107-120 頁、本院卷三第71-74、79-82頁、卷四第189-190頁)。然按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法院得命提出文書之原本;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提出者,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2項、第353條分別訂有明文。查原告寅○○僅就附表七編號1泥作工程提出估價單正本,就編號2矽酸鈣板牆及天花板工程提出匯款申請書正本,就編號3油漆工程提出收據正本,就編號4之C型鋼工程提出匯款申請書正本,就編號5水電工程提出免用發票收據正本,就編號6提出貨物寄存單正本,就編號8提出統一發票正本,其餘則未能提出(見本院卷四第133、187頁),被告並爭執該等文書之形式上真正及證據力,則就未能提出原本之部分,因無由核對,尚無法執為有利於原告寅○○之認定,先予敘明。

⑵附表七編號1部分,依估價單正本觀之,材料費用為

59,100元,工資部分為140,000元(見本院卷四第71頁)。惟系爭11號建物3樓為鋼鐵造,自97年9月起課徵房屋稅,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09頁)。而依行政院頒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房屋耐用年數為15年(見本院卷一第42頁),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142,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資本成本原額之10分之9(見本院卷一第46頁),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是材料部分應予折舊。據此,附表七編號1泥作工程材料部分應折舊34,8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七編號1第5欄所示,元以下4捨5入),即材料部分僅得請求24,228元,是原告寅○○此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於164,228元範圍內,方屬有據。⑶附表七編號2部分,原告寅○○僅提出匯款申請書正

本,至收據單部分因僅為影本無由確認真實無法執為對其有利之認定,已如前述,故無法得知該工程之細目及各細目之工資、材料金額各為何。而依前述原告卯○○、原告辛○○部分之審理過程之損害賠償金額認定理由,可知不論泥作工程、屋頂牆壁門窗工程、水電工程、木工裝潢工程、油漆粉刷工程,確可拆列為工資及材料之費用,既被告已明確就材料部分未予折舊加以爭執,判決認定時即應逐項分列工資、材料之費用並就材料費用部分予以折舊,方可計算加總修復費用損害賠償之金額。但原告寅○○未就此提出證據或證據調查方法使本院得以調查判斷各項請求之工資、材料數額為何,故雖可認定確有損害之發生並有修繕行為之進行必要,但因原告寅○○所提出之證據及證據調查方法無從使本院認定並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且非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蓋如原告卯○○、原告辛○○部分聲請傳喚施工人員到庭證述工資、材料數額即可得知),本院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故礙難准許。

⑷附表七編號3部分,原告寅○○固提出收據正本1紙為

證(見附民字卷第109頁),然油漆工程亦可拆列為工資及材料之費用,已如前述,既被告已明確就材料部分未予折舊加以爭執,判決認定時即應逐項分列工資、材料之費用並就材料費用部分予以折舊,方可計算加總油漆工程。但原告寅○○未就此提出證據或證據調查方法使本院得以調查判斷各項請求之工資、材料數額為何,故雖可認定確有損害之發生並有修繕行為之進行必要,但因原告寅○○所提出之證據及證據調查方法無從使本院認定並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且非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本院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故礙難准許。

⑸附表七編號4部分,原告寅○○僅提出匯款申請書正

本1紙,至收據部分因僅為影本無由確認真實無法執為對其有利之認定,已如前述,故無法得知該工程之細目及各細目之工資、材料金額各為何。但被告已明確就材料部分未予折舊加以爭執,判決認定時即應逐項分列工資、材料之費用並就材料費用部分予以折舊,方可計算加總修復費用損害賠償之金額。而原告魏梁灝未就此提出證據或證據調查方法使本院得以調查判斷各項請求之工資、材料數額為何,故雖可認定確有損害之發生並有修繕行為之進行必要,但因原告魏梁灝所提出之證據及證據調查方法無從使本院認定並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且非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本院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故礙難准許。

⑹附表七編號5部分,依免用發票收據觀之,材料費用

為39,500元,工資部分為70,000元(見本院卷四第73頁)。惟系爭11號建物3樓為鋼鐵造,自97年9月起課徵房屋稅,是材料部分應依前開所述規定予以折舊。據此,附表七編號5之水電工程材料部分應折舊23,3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七編號5第5欄所示,元以下4捨5入),即材料部分僅得請求16,193元,是原告魏梁灝此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於86,193元範圍內,方屬有據。

⑺附表七編號6部分,原告寅○○雖提出貨物寄存單以

為證,然其上記載購置日期為103年11月5日(見附民字卷第107頁),顯非系爭火災事故發生前之設備。

又熱水器部分原告寅○○已於附表八編號3為請求,是認此部分應屬重複請求,不應准許。

⑻附表七編號7部分,原告寅○○未能提出估價單正本,故無由執為對其有利之認定而准許其請求。

⑼附表七編號8部分,原告寅○○雖提出統一發票以為

證,然其上記載購置日期為104年6月11日(見本院卷三第74頁),顯非系爭火災事故發生前之設備。又電視部分原告寅○○已於附表八編號5、6、7為請求,是認此部分應屬重複請求,不應准許。

⑽承上,此部分原告寅○○得請求之費用共250,421元(計算式:164,228+86,193=250,421)。

②燒燬物品之損害賠償1,558,800元:

此部分原告寅○○請求之金額,經本院依前開相關規定審酌後,各項目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及其理由詳如附表八第四、五欄所示,合計金額共41,8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應予特別敘明者,其中證人丑○○證述係其或訴外人即原告寅○○之子辰○○所購置之物品,既非原告寅○○所有,當不得由原告寅○○向被告請求該部分損害;至原告寅○○雖復稱辰○○及丑○○有拋棄所有權予原告寅○○之意思,然證人丑○○既證稱該等物品係其或辰○○購買供自己或子女使用,且渠等放假日偶爾會回去住宿,其住二樓,三樓係辰○○使用,一樓才是原告寅○○之居住處所(見本院卷四第134-141頁),則渠等既仍有使用需要,亦仍將二樓、三樓作為自己偶爾居住之處所,實難認就該等物品有拋棄予原告寅○○之意思;再者,辰○○及證人丑○○稱係於105年6月15日將所有權讓與原告寅○○(見本院卷四第143-144頁),距系爭火災事件發生時點即103年6月2日,已逾2年消滅時效,被告並對此為時效抗辯(見本院卷四第187頁),是縱認原告寅○○確於105年6月15日受讓該等物品之所有權,其後並對被告為請求,但因已罹於時效,故原告寅○○此部分請求仍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③慰撫金2,917,494元:

被告過失失火燒燬系爭7號建物,延燒至原告寅○○居住之系爭11號建物時,原告寅○○於凌晨中驚醒,為應變火災逃生而驚慌失措,其精神上自受有痛苦且情節重大,自得請求慰撫金。爰斟酌原告寅○○之年齡、財產所得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90-193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受損害情形,及被告侵權行為之態樣、年齡、財產所得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71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原告寅○○請求慰撫金核屬過高,爰酌減為15萬元方為允當。

④綜上,本院斟酌原告寅○○受損害之原因、程度、範圍

及一切情形,認原告寅○○請求被告賠償共442,221元(計算式:250,421+41,800+150,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4年6月13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卷第6-1頁),是各原告就上開各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104年6月14日(即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卯○○請求被告給付1,532,395元,原告辛○○請求被告給付1,432,166元,原告戊○○請求被告給付96,500元,原告寅○○請求被告給付442,221元,及各自10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均應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原告辛○○勝訴部分,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辛○○敗訴部分,其假執行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原告戊○○、原告寅○○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末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係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揭法律規定,免納裁判費,又兩造均無就本件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