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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盧麗珠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陳宜新律師錢裕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黃銘律師被 告 曾俊毅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吳雨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一號返還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81 號返還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