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盧麗珠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陳宜新律師錢裕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黃銘律師被 告 曾俊毅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吳雨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81 號返還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4 年2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81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