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上 訴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村林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萬5,0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9,9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