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 告 林正義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複 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被 告 白寶蓮訴訟代理人 白淑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不動產買賣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9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