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5號上 訴 人 郭高山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法定代理人 劉德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及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9 頁),上訴人至遲應於106 年2 月15日以前提起上訴,始為合法;惟上訴人延至106 年2 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開法律規定之不變期間,依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