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許陳善
許忠信許麗珠許麗珍許忠志宋春蘭宋成畑楊正利楊佳羚宋成管宋成達宋成各宋素雲林鳳梅宋育綸宋淑媛宋愛華宋淑秋宋淑温宋錫長王明美宋榮宗宋榮昌葉宋阿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被 告 宋兆麟
陳俊任陳美靜兼上2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釵被 告 宋秀子訴訟代理人 陳義勝被 告 宋旭曜
陳混燁陳金桉宋柔慧陳素嬌上5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依倫被 告 陳大姊
陳大哥黃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