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被 告 般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