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6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主徒會法定代理人 劉嘉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錫永即被繼承人邊彤麟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零捌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元)

(一)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79,700(104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元)×(

320.71+28.28 +32.12 )(土地面積,㎡)=3037萬4467元。

(二)新北市○○區○○段○○○○○號建物:104 年度課稅現值44萬2800元

(三)以上合計3081萬7267元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