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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劉耀勝被 告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劉羽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裁判日期:20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