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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蔡淑娟律師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黃光慶律師柯瑩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案由:請求收回特別股
裁判日期: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