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36號聲 請 人即 監護人 陳猷明相 對 人即受監護人 陳元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本院於民國105 年
7 月11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中第三行關於「總面積6642.25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總面積6645.25 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