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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監宣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5號聲 請 人 謝邱幼非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謝振松(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真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阿林(男、民國00年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謝阿林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邱幼前聲請處分受禁治產宣告之人謝阿林名下座落臺北市○○區○○段六小段246 之2 、

247 、248 之1 等地號土地,業經鈞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

346 號受理在案,惟因謝阿林於民國98年4 月17日,經鈞院以97年度禁字第207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併指定聲請人為謝阿林之監護人,惟斯時並無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踐行陳報具財產清冊之程序,以利監護事務之進行,爰依法聲請鈞院指定謝振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民事陳述意見狀等件為證。

二、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 月2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14條至第15條之2 及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

1 年6 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 條第2 項、第4 條之

1 、第4 條之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 、第14條之

3 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夫謝阿林於98年4 月17日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207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則在98年11月23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親屬編及相關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應適用修正後之相關規定。查本件聲請人謝邱幼主張其夫謝阿林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其為監護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禁字第207 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又本件受監護宣告人謝阿林於前述民法有關監護宣告修法後,未曾聲請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自有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其監護人陳報受監護人財產清冊及嗣後處分財產之必要,則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自無不合。

三、又聲請人陳明希望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子謝振松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受監護宣告人之女謝麗雲亦具狀表示同意,即謝振松亦到庭表示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見本院105 年4 月28日非訟事件筆錄),惟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子謝真仁則到庭表示反對,並辯稱:伊父親謝阿林病倒後,對於父親財產狀況都不清楚,且因監護人謝邱幼年事已高,無法妥適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子謝真仁財產,實際上皆由謝振松處理決定,故二人利害關係一致,實不宜由謝振松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見本院105 年4 月28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謝真仁105 年5 月8 日陳述狀)。經查:

㈠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子謝振松、謝真仁雖均到庭表明願

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謝真仁指稱聲請人所提人選謝振松與聲請人利害一致,並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則認先前已定期將受監護宣告人謝阿林日常生活支出費用報表送交謝真仁,惟其仍認財產狀況不明,並對聲請人提出告訴,實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可見聲請人及謝真仁互指對方所提人選不當。

㈡又聲請人與謝真仁雖互指對方所提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之人選不當,惟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係與監護人一同開具財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以利法院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並非日後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財產之人,謝振松、謝真仁既均為受監護宣告人謝阿林之子,對其負有扶養責任及百年之後遺產繼承權利期待,則對其財產現況確有利害關係,均適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因認宜由其二人共同擔任,使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狀況更為透明,亦有利於本院監督監護人監護行為,爰指定謝振松、謝真仁為受監護宣告人謝阿林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裁判日期: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