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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監宣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312號聲 請 人 李佳芳

李安上 一 人非訟代理人 莊榮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許貴美」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許美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1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