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8號聲 請 人 胡耀東代 理 人 陳鎮宏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本件非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677,304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費用5,000 元,扣除聲請人聲時已預繳1,000 元,尚應補繳4,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
(二) 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聲請狀應載明聲請人之住、居所,應依限於5 日內補正。
(三)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聲請人應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限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補正項目,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