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鄭登鴻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被上訴人 李進益
翁晧芸翁廷誌陳美萍陳麗蘭謝麗美謝麗嬌翁周成吳宗輝謝淑富謝蕙如謝志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代理人 吳篤維律師
楊富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複代理人應增列「楊富淞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王沛雷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