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莊宴夙(莊玉梅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楊慧珊
蕭淑鏵楊宜芬兼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潔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莊宴夙為上訴人莊玉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莊玉梅於民國106 年5 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莊宴夙、莊盈盈,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然莊盈盈已拋棄繼承,經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繼字906 號卷宗核閱屬實。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莊玉梅之繼承人莊宴夙承受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