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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 訴 人 易明進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 一 人 王銘陽法定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日期: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