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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 訴 人 易明進即 原 告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6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