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 告 林秀鑾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