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06號抗 告 人 許榮棋代 理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秀珍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