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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4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邢靖彰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管理費用及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及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捌拾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邢靖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邢靖彰(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104 年度司家催第43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臺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之房地,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9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192,000 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8,584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200,584 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及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1174號裁定、104 年度司家催字第43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被繼承人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本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邢靖彰財產總現值計19,200,009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影本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192,000 元,墊付費用計為8,584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200,584 元整,並經本院調閱103 司繼字第1174號、及104 年度司家催字第43號卷宗審核無誤,雖本件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聲明繼承期限尚未屆滿,惟依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審查結果,遺產管理人若於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親屬會議不為酌定時,即可聲請法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