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24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澄晴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澄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澄晴(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00巷00號)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105 年度司家催第15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刊登公告後,期限均已屆至,另被繼承人於102 年11月9 日死亡,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已屆滿。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臺南市○○區○○段689-1、692-1 、622 、645 、662 、680 、690 、691 、700 、
701 、755 、751 等地號,及桃園市○○區○○段○○○ ○號、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等土地,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4,059,890 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40,599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5,161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45,760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裁定、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土地登記謄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本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陳澄晴財產總現值計4,059,890 元,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40,599元,墊付費用計為5,161 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45,760元整,並經本院調閱103 司繼字第1010號、及105 司家催字第15號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