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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8號聲 請 人 林良穎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科亨(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死亡,有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