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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0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謝賢審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謝賢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賢審(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市街○○號3 樓)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82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100 年度司家催第1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刊登公告後,期限均已屆至,另被繼承人於98年6 月17日死亡,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於101年6 月17日屆滿。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彰化縣○○鎮○○段112-6 、81、81-1、93、100 、105 、66、94、125 、

127 、127-1 、149-1 等地號12筆土地,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1,618,266 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16,183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7,262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23,445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82號裁定、100 年度司家催字第1 號裁定、登報報紙影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通知函、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本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謝賢審財產總現值計1,618,266 元,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拍定後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通知函影本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16,183元,墊付費用計為7,262 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23,445元整,並經本院調閱99財管字第82號、及100 司家催字第1 號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