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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司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26號聲 請 人 李明廉相 對 人 盈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李明廉保 管 人 蘇芳慧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盈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蘇芳慧為盈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盈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5 年4月7日士院勤民司成105 年度司司字第6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選任蘇芳慧為其簿冊文件保存人,故伊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明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盈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蘇芳慧為盈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裁判日期: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