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異 議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 趙榮銀代 理 人 張衛航律師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之電信費用債權,伊自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受讓電信費用債權,因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公司並非經營商品販售實業之商人,且電信費用債權中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0 元部分,係賠償給付遲延之損害,從而本筆電信費用債權之消滅時效應為15年等語。
三、按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之代價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7 條第8 款、第128 條前段、第144條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電信」係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電信服務」,係指利用電信設備所提供之通信服務。電信法第2 條第1 、
4 款亦有規定。又民法第127 條第8 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予較短期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55號判例參照)。準此,就固體、液體及氣體之外的各種能源,諸如熱、光、電氣、電子、電磁波、放射線、核能等,在技術上已能加以控制支配,工商業及日常生活上已普遍使用,倘有頻繁交易且有從速確定之必要者,自應順應社會變遷,就民法第127 條第8 款所規定「商品」為適度擴張,無限定為有體動產之必要。而電信業者既以提供行動通信網路系統發送、接收、傳遞電磁波之方式,供其用戶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網路訊號,並基此向其用戶按月收取通話費、上網費、月租費,則該行動通信網路系統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上供給之「商品」,且現今社會行動通信業務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認電信業者所提供予用戶之行動通話網路系統,亦為民法第12
7 條第8 款所稱之「商品」,有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四、經查:
(一)、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前向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行動電話服務
(門號:0000000000),並簽立門號新申裝同意書,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或提前終止契約,積欠台灣大哥大公司電信費用1 萬3,554元、遲延利息3,392元及退租或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3,000元(下稱補償款),合計1萬9,946元。台灣大哥大公司其後於101年間,將上開債權讓與異議人等情,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金額計算書、門號新申裝同意書(本院卷第86至88頁)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異議人對相對人之電信費用債權係受讓台灣大哥大公司,
而該公司係經營電信業務者,屬提供有線、無線之電信網路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等訊息之「服務」,並向使用者收取對價之商人,且基此向其用戶按月收取通話費、上網費、月租費,該行動通信網路系統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上供給之「商品」,依上開說明,核屬民法第127 條第8 款所稱之「商品」。
(三)、異議人主張上開補償款係違約金云云,惟觀諸上開同意書
記載:「若於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內轉換為低於200 型(不含)之資費方案、退租或被銷號時,應補償台灣大哥大3,000 元整」(本院卷第87頁)等語,可知相對人使用上開門號倘於原合約期限內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用關係,應補償手機優惠費用或優惠方案補貼款,顯見該手機補償或優惠方案補貼款,均係相對人申辦門號時同意綁約之差額,實質上應屬台灣大哥大公司販售商品之代價,非屬違約金,仍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規定2 年短期時效之適用,異議人主張補償款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委無足採。
(四)、異議人請求之電信費用、遲延利息及補償款,係核算至10
0 年8 月18日,有上開債權讓與證明書可佐,其2 年之時效期間,至遲於102年8月18日屆滿,異議人未表明有何中斷時效之事由,其受讓之上開債權請求權應已罹於時效,相對人抗辯異議人之補償款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所辯異議人之補償款債權請求權已罹於2年短期時效而消滅,為有理由,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