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阮嘉慶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賴彥樺即賴文杰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債務人之存款聲請緊急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債務人自民國104 年起每月領有公務人員優利存款新臺幣(下同)60萬1,667 元利息,因該孳息遭債務人藏匿,故認債務人另有存款隱匿於銀行並領取18% 孳息。又債務人於更生期間102 年至104 年5 月11日每月將薪資
1 萬元存款至公務人員優利存款帳戶中共累積60萬元,該存款被債務人隱匿,故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名下所有銀行之存款。另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對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且管理人拒絕承認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故伊請求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95條裁定命債務人須回復上述的財產原狀並提存法院云云。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債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明定。是以,利害關係人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始得聲請法院裁定為保全處分,倘若法院已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後,除法院得依職權為保全處分外,利害關係人尚不得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為保全處分。再按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管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管理人不為前條第二項之承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或為其他回復原狀之行為,復為消債條例第94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95條第1 項所規定。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賴彥樺即賴文杰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裁定自101 年9 月2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已逾越1,200 萬元,故其於101年11月30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自104 年6 月8 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嗣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之104 年12月2日退休生效,於退休後領有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137 萬7,
602 元,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36萬7,332 元,公保養老給付60萬1,667 元,退休互助金11萬元,另按月領有月退休金3 萬2,076 元(下統稱退休給付),其中公保養老給付60萬1,667 元為優惠存款,此有銓敘部104 年9 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44016683號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發退休金通知、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核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付與補償金核給明細表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核定通知書(見本院卷一第12至18頁)在卷可稽。是上開退休給付,係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獎勵辛勤工作之對價,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非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自非清算財團範疇,則債權人主張查扣該財產,自於法有違。次查,債務人於退休前第三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將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1 萬元按月匯入債務人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4 年6 月8 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其存款僅30元,有台北富邦銀行提供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見本院卷四第91頁)在卷可稽。與債權人稱共累積60萬元之情,與事實有違。又本院業於105 年4 月20日、同年月29日、同年9 月23日分別函請台北富邦銀行及臺灣銀行就債務人之存款辦理清算登記,並禁止債務人及第三人為轉讓或其他處分(見本院10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卷一第8 、38頁、卷二第208 頁),而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除上述銀行帳戶外,是否有其他銀行之存款帳戶,僅單純指摘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本院尚難認有保全之必要。況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是否保全債務人財產,本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債權人聲請緊急保全云云,已屬無據。至債權人聲請管理人拒絕承認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故請求法院裁定命債務人須回復上述的財產原狀並提存法院一事。末查,本件清算程序未有管理人不予承認債務人就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而主張無效之情事,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於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