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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家他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他字第108號聲 請 人 陳宣予兼法定代理人 温在玉上列聲請人與陳志源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業經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陳志源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4 年度家救字第10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該案經本院104 年度家親聲字第285 號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告確定。

三、本院審查結果如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之扶養費用13萬7,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程序費用1,00

0 元,是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1,000 元,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人徵收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