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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家非調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49號聲 請 人 陳珍玉代 理 人 李立信相 對 人 李國蘭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告終止收養事件,養子女即相對人李國蘭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 號13樓之8 ,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足見本件養子女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