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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拍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 請 人 臺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福昌代 理 人 陳正安相 對 人 禾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存輔相 對 人 燕松林相 對 人 陳文澤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6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禾弘工程有限公司、陳文澤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77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6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2年7月9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2 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9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授信契據共通條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4 年2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契據共通條款約定書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就相對人禾弘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相對人燕松林、陳文澤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權利範圍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新北市│淡水區 │米蘭 │ │549 │ │2078.49 │6333/100000 │├─┴───┴────┴────┴────┴────────┴─┴──────┴───────┤│建物︰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11 │新北市淡水區坪│新北市淡水區米│鋼筋混凝土造│1 層:71.61 │陽台:44.1│全部│ ││ │ │頂路51巷36號 │蘭段549地號 │4 層樓房 │2 層:77.11 │2 │ │ ││ │ │ │ │ │3 層:77.11 │屋頂突出物│ │ ││ │ │ │ │ │4 層:59.07 │:18.70 │ │ ││ │ │ │ │ │合計:284.90 │ │ │ │├─┴──┴───────┴───────┴──────┴───────┴─────┴──┴─┤│共有部分:213建號 1628.5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848/100000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