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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拍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06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相 對 人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稜珊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

1 年3 月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

7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 年3月5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101 年3 月9 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3 月13日邀同相對人黃稜珊向聲請人借用5,6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105 年4 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就相對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相對人黃稜珊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系爭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權利範圍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臺北市│南港區 │玉成 │3 │485 │建│2024 │696/10000 │├─┴───┴────┴────┴────┴────────┴─┴──────┴───────┤│建物︰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078│臺北市南港區八│臺北市南港區玉│鋼筋混凝土造│5 層:413.32 │陽台:52.8│全部│ ││ │ │德路4 段778 號│成段3 小段485 │9 層樓房 │合計:413.32 │2 │ │ ││ │ │5 樓 │地號 │ │ │花台:1.28│ │ │├─┴──┴───────┴───────┴──────┴───────┴─────┴──┴─┤│共有部分:2094建號 1666.0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16/10000 │├─┬──┬───────┬───────┬──────┬───────┬─────┬──┬─┤│2│2092│臺北市南港區八│臺北市南港區玉│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二層:1786│ │34/4│ ││ │ │德路4 段770 至│成段3 小段485 │9 層樓房 │.21 │ │70 │ ││ │ │788 之1 號房屋│地號 │ │合計:1786.21 │ │ │ ││ │ │地下二層 │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