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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司消債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余榮隆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以一百零三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五四號裁定確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更生方案所定第二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確定認可並盡力履行更生方案至今,聲請人前於104 年12月因工作不穩定,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104年10月6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04 年10月28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投保資料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頁),堪認債務人確有工作不穩定之情,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准予延期清償一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1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