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林麗鳳相 對 人 詹永江
莊甘葉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違建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拆除違建物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
533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按上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附表:105年度司聲字第43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65,449元 │ ││ 一 ├─────────┼────────────┼────────┤│ │地政複丈費 │ 9,900元 │ │├───┴─────────┼────────────┼────────┤│ 合 計 │ 75,34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