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謝輝霖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選派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經本院選派為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聲請經本院准許展延清算期間至108 年6 月30日,於此3 年期間,透過訴訟取得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153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1101號判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732 號裁定,已於
108 年8 月16日聲請強制執行,尚須辦理後續作業,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