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5號原 告 陳秀玉被 告 海景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秋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