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李進隆訴訟 代理 人 李進成
胡智忠律師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共 同訴訟 代理 人 葉繼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事實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 六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