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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親聲抗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1號再抗告 人 周桂華代 理 人 李詩皓律師相 對 人 蔡蕎羽

蔡友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6日本院105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二審法院裁定再為抗告者,再抗告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繳納再抗告費,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26條規定可參。

二、本件再抗告人雖具狀提起再抗告,但未繳納再抗告費,核與上開法文規定不合。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家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徐文瑞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