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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陳根旺

陳根雄陳美枝陳美雲陳建州陳怡如陳怡文陳怡瑾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軒涵被上訴人 陳根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429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 年8 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裁判案由:確認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