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8號原 告 吳廖智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惟原告收受裁定後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堪以認定。是依上開法文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