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姚孟平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被 告 姚孟傑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李岳洋律師被 告 歐陽正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下3 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姚孟平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被 告 姚孟傑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李岳洋律師被 告 歐陽正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下3 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