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聲 請 人 翁埈榮相 對 人 楊小麗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東三法清民一初字第2347 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夫妻,惟雙方婚姻關係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2014)東三法清民一初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並於2015年12月9 日確定生效,且經廣東省東莞市東部公證處公證在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東三法清民一初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書與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廣東省東莞市東部公證處(2016)粵莞東部第012277號證明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 )核字第040130號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為真正。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其判決內容略以:「翁埈榮和楊小麗于2008年3 月認識並經自由戀愛五年多后登記結婚,雙方本該珍惜來之不易之夫妻緣分,坦誠相待、互敬互愛,共同努力維護經營好夫妻感情,共同打造幸福家園。但雙方因觀念分歧、生活瑣事多次產生爭執,矛盾愈演愈烈,導致楊小麗多次離家出走,雙方夫妻生活確實難以維繼,且雙方均明確表態無和好的可能,經本院多次調解無效,雙方均堅持要求離婚,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故對翁埈榮及楊小麗關於離婚的要求,本院依法應予以准許」,為由,准予判決離婚,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經核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