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給付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拾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