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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8號上 訴 人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寬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000 元,應徵裁判費1 萬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