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孫寶年代 理 人 翁曉召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美國基督教効力會法定代理人 孫寶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美國基督教効力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美國基督教効力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5年5月21日召開第15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經我國駐亞特蘭大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美國基督教効力會於104年12月5日會議記錄、及經公證人喬書漢以105年度北院民認書字第500號公證之前開會議記錄譯本、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年7月15日函、組織章程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第3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文之意見後,認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研究及學習基督│本會宗旨在研究及學習基督││ │教聖經教義、傳揚基督教、│教聖經教義、傳揚基督教、││ │訓練服事上帝之工作人員等│訓練服事上帝之工作人員等││ │,以達成基督之最高使命;│,以達成基督之最高使命;││ │特別係在促進基督教會之開│特別係在促進基督教會之開││ │拓及革新,及導入基督教化│拓及革新,及導入基督教化││ │於中華文化中;上述之活動│於中華文化中;上述之活動││ │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完成│均不以營利為目的。 ││ │本會宗旨,特設立基督書院│ ││ │。 │ │└─────┴────────────┴────────────┘